2021年5月20日在现场该村知情王姓村民对媒体说:这里原来是我们村的耕地,后来随着郑州市发展的原因,我们行政区域划分改变,原来我们属于中牟县,现在属郑州市郑东新区。城市的扩张,道路修建,村里好多耕地都变成绿地。但有的地方绿化了,有的地方还没绿化,就成为荒地了。可就是我们村内就有一些有能力的人看到了荒地的商机,他们就把我们村此出的荒地变成建筑垃圾堆放地。这些不法分子不定期的从外面把整车的建筑垃圾堆放到这里,我们村贾鲁河文明路桥西侧的荒地就变成现在的情景。绿网覆盖着也遮不住建筑垃圾的身影,我们向村里和镇里反映过,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另一位郭姓名村民告诉媒体说:这是贾鲁河文明路桥东侧的荒地,也被建筑垃圾堆平,上面也覆盖着绿网,大桥两侧有超50亩的绿化荒地被这些建筑垃圾填埋了,约有超过万吨的建筑垃圾在此堆放。出现这样的事情,它不是一夜就长出来的,堆出来的,是长期性的违法倾倒行为所致,这里路好路近,省时省力,违法成本又低,所以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就趁着夜色,像蚂蚁搬家一样,用车把无用的有害的建筑垃圾都堆放到此地,这种行为真的坑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针对此事的发生,到底是当地的政府领导和主管部门不知道?还是知而不管?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与不发行为勾肩搭背,甘愿被围猎成为破坏环境保护伞的行为何时在此才能止步?媒体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