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
就发布监督撤案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答:今年5月28日民法典审议通过后次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讲话指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推进新时代刑事检察监督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发展方向。
一是强化权利保障理念。民法典健全和充实了各类民事权利,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将以民法典权利规定为遵循,客观公正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充分发挥刑法作为民法典后盾法和保障法的作用,积极主动依法追诉犯罪的同时,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防范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三是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新冠疫情给经济社会发展带重大影响,检察机关将运用法治手段为六稳六保提供切实保障。今年7月,最高检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理性司法理念”“平等保护理念”“既要解放思想,又要坚守法治底线理念”等,主动延伸办案服务,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复工复产达产提供有力司法支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问题二: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件有什么特点?
比如,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中,当事人恶意隐瞒事实,以公司印章被他人伪造为由骗取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阻挠民事诉讼进行,侵犯他人合法人身、财产权益。检察机关对此类以欺骗手段骗取司法机关立案,利用刑事手段影响民事纠纷的行为,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及时撤销了案件,维护被立案企业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办理的依法监督撤案的某企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这是一起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行为,有效避免因刑事立案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案件的办理结果不仅保障了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还通过建议有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效规范了涉案企业的经营行为,对行业内的其他经营者也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收到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答: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指导意见、典型案例,开展了“涉非公经济案件专项立案监督专项活动”“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等专项工作,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在检察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今年7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全面系统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不同情况,从严、从快、从宽处理有关犯罪案件,精准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大局。
一是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强化政策运用。理念政策是行动的先导,决定案件处理的方向、方法与效果,至关重要。近年来,高检院十分重视平等保理念的引领作用,加强政策指引、案例指导、教育培训,要求我们的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切实做到对内资外资、国企民企及中小微企业等各类民事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案件。在办理骗取贷款等犯罪案件时,充分考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情况,注意从借款人采取的欺骗手段是否属于明显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否与银行工作人员合谋、受其指使,是否非法影响银行放贷决策、危及信贷资金安全,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合理判断其行为危害性,不苛求企业等借款人。对于借款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贷款过程中虽有违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虽给银行造成损失,但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性处理。
五是严格把握涉企业生产经营、创新创业的新类型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对于企业创新产品与现有国家标准难以对应的,应当深入调查,进行实质性评估,加强请示报告,准确认定产品属性和质量,防止简单化“对号入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处罚。
答:对于立案监督工作,我们始终坚持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注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相衔接,与公安机关一道共同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和司法的公平公正,力求实现规范执法上的双赢、多赢、共赢。
二是继续加强对下案例指导工作。“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高检院高度重视典型案例的指导、引领和示范作用,除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外,还将陆续有计划的分批次整理编发近年来监督办理的涉非公经济保护的典型案例,为各地办案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