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浙江检察院对天台法院(2001)天刑初字第188号”案听证会

2020-11-09 11:54:11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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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促浙江省检察院对天台法院(2001)天刑初字第 188 号用 假证据判刑陷害一案尽快召开公开听证会的公开信
    求助人:郑治平,男,汉族,现年 68 岁,现住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 赤城路 172-9 号。身份证号码:332625195203285116,联系电话: 13968597000。
    求助事项:要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天台法院(2001) 天刑初字第 188 号刑事判决和浙江台州中级法院(2001)台刑一终字第 232 号刑事附 带民事裁定书,尽快召开公开听证,依法复查,改判无罪还我清白!
求助理由:本人年事已高,在 2000 年时因受他人诬告陷害导致入狱四 年,蒙冤二十年一直象块大石头压在我的心中,为求清白我上访十九 年之余,在这漫长的上访之路以尝尽人世间的辛酸苦辣!一晃从壮年 进入了耄耋之年。此生只愿能活着看到沉冤得雪,万望领导能够垂怜 详察,恩赐本人一个公道!
      我于本月 21 日向省人民检察院补交二份公 开听证理由:1、因定罪证据存在矛盾罪与非罪认定错误…的诉状,2、 从公、检、法院糊侦糊诉糊判,检察王煊仍用假证糊弄等…
     一、台州市人民检察王煊在对我的刑事申诉复查中其本身漏洞百岀, 不按法律规定,其故意不实事求是,他们官官相互,欺负我平民百姓 涉嫌渎职犯罪!
     二、我的冤案中有 6 位证人都是互相矛盾的证词、检察王煊在通知 书中说:目击证人无利害关系人严弘,公安问现场人数其都回答不清 楚,你检察机关有什么理由对其伪证人不用复查?你又有那条法律规 定可以让其不用经过法庭公开质证就可以充当证据……?法官故意采 信不具备证明力的无效证据,故意偏面采信,故意不实事求是论证。
    三、你还在通知书中说;“只能根据原病历等进行审查,但是,医生 在体检时记录的证据是“一般状可,右膝内侧至踇数处擦伤出血” 的 皮外擦伤, 进医院体检医生证明是檫伤, 可是,你检察为什么一定要将 擦伤改为踢伤陷害我。再是 我在申诉附件中提交潘建桔篡改病案资料 造假的证据,根据造假的病案资料鉴定其结果?你王煊检察为什么不 答复?你说啊!
    四、在本月 21 日省人民检察院接访检察官周彬彬、朱说;台州市人 民检察王煊在对我的刑事申诉复查内部通报中有详细的说法,定故意 伤害也有几点理由 1、你房子造超高, 2、有 6 位证人指证,3 鉴定书 的证据没有鉴定人签名有省人身委员会公章就够,4、鉴定只能根据原 鉴定文书、病历等资料。但是,你检察王煊在复查意见书中对于潘建 桔病案资料造假的证据,故意装作没看到。那天,其接访检察官还反 问给你个案 听证了,那伪证人该怎么办?
    五、我在本月 4 日又实名向浙江省委书记举报控告台州市人民检察 党组成员王煊涉嫌渎职犯罪,依法本应是浙江省党委书记引起重视批 示依法将举报转交纪委部门,查办违法渎职犯罪的案件,可是,其结 果又被信访局将举报转到台州市检察院。事实证明信访案件《属地管 理》已经黑帮化。我的冤枉案子如同旧社会喜儿往上级告一个来回就 被黄世仁强奸一次,喜儿继续不停告一个来回仍被黄世仁继续不停强 奸一次又一次。从另一方面 2008 年台州市中级法院审监庭在评查我的 申诉报告中对法院违法审理与我不停申冤过程的总结:“一、二审及再 审法院:你辨你辨的,我判我的”。事实证明我被一、二审及再审法院 违法审理强奸近 20 年。现在台州市检察党组王煊公然违法复查又有信 部门部份黑帮分子的庇护依旧在强奸法律。现在我不想再被检察院违 法复查依旧继续强奸。我希望用公开听证,希望让天人评判我案有多 冤,为此,我强烈要求对我冤案应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遵照习近平主 席的指示神以四个决不允许中第四条:决不允许知法犯法,造成冤假 错案,以最坚决的意志和坚强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 清除害群之马。来主持对我不服天台法院(2001) 天刑初字第 188 号刑 事判决和浙江台州中级法院(2001)台刑一终字第 232 号刑事附带民 事裁定书,实行召开公开听证会!让天下人评理!依法复查还我清白! 依法复查对涉案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党中央高级领导、中央第四巡视组赵凤桐组长和相关法律界人 士能够大力支持“公开听证会”,特此公开信! 党要管公安、检察、法院,绝对,坚决不能让其成为独立王国!
     敬上
    天台县求助人:郑治平 2020 年 10 月 27 日


       向天台县委书记求助信 抄送上级及党中央;请 支持公开听证!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我无罪!
     中共天台县委: 书记您好! 我的家与您天台工作的家直线约 50 米,可算是邻居,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请您在百忙中关注下我的天大冤枉案。
     求助人:郑治平,住本县赤城路 172-9 号,电话 13968597000,父母是贫农家 庭,我出生在五十年代初期受父母教诲,做人做事都要实事求是。没想到在 2000 年 8 月 7 日,却被党员潘建桔仗着侄子孙新军是北京房山区政法书记的权力,诬 告陷害我四年牢狱, 20 年后的检察仍用假证据糊弄。(见证据附件) 本是相邻建房高底一桩民间纠纷案,当潘建桔发现我房子超高几公分, 作为 党员不是用共产党员标准去解决邻里纠纷,不是利用法律去解决, 却利用家里党 内高官的权力,扇动邻居做伪证。还请黑社会打手三个人撕破我衣服还追进我的 家,在追打中脚穿高跟拖鞋碰到小石头自己摔倒受伤, 在公安说:“踢在右腿膑 骨左侧,”可是,到法庭质证却说:“踢膝盖右侧”,被踢位置不一致岀尔反尔 的证据。还篡改病案资料有证据,依据造假病案资料鉴定的假伤害。还在案发 前的 3 月 31 日潘建桔险些用三角铁耙打死我,幸好被民工挡下,随后还咬伤我 手,有民工的证词,后经调解付我药费。种种表现党员潘建桔诬告以构成犯罪。 自从被陷害坐牢,家中老父亲被人撞死都不让我最后见一面,撞死我父亲原因至 今不明?接着家里进贼,将潘建桔三人撕破我的衣服都一起偷走,报了警,案件 致今未破,让我无法提供实物被打的证据。案卷中发现邻居证明,我发现有超高, 就原意接受他们调解的证据。我妻弱女子一边喊冤,上要照顾八九十岁父母双亲 下还要抚养二未成年小孩,再是,还要经常探监怕我病死在监狱, 我在坐牢期间 还差点被谋害于监狱,有省司法厅协议为证据。在那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人 间地狱中,还要遭受天台县法院,还经常到我家抢一间 4 层的房子,法院己抢走 我一间 4 层房子的裁定书为依据。因我遭到及不公正的陷害,当时,我大儿子还 在部队当兵,但是,在家中的小孩,也连带遭受到惊吓,并在其幼小的心灵中, 匀都留下了焦虑症、忧郁症至今无法治愈。腐败官员啊! 潘建桔的伤与被暴力 踢伤没有相关联证据佐证,你为何要绝灭人性迫害?官官相护良心何在!害得我 家破人亡,至今还不根据习近平指示精神要让每个司法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 平正义说句公道话。我出狱后为了生存在街边摆摊要饭夫妻两坚持了 5 年,24 小时不间断挣钱还债。在此我也要向照顾我同情的好心人说声谢谢! 20 年来我 为了不停申冤,在乡下的房子也成了危房,妻子由于积劳成疾几年当中子宫又肺 癌均是早期动过二次大手术,长期要吃药。我家庭遭受的苦难正是馨竹难书!
    综上所述:我的冤案因案情性质严重,以 20 年久拖不决! 希望 书记:请您关注!希望帮我向上级汇报支持公开听证!依法查明事实 改判我无罪!希望给予照顾、方便及回音!
     此致!敬上!
                            求助人:天台县 郑治平
                             2020 年 10 月 30 日

     申诉书
     申诉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治平,男,1952 年 3 月 28 日出生,汉 族,浙江省天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天台县城关镇赤城路皮革厂小区。
    被申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建桔,女,1952 年 9 月 10 日出 生,汉族,女,浙江省天台县人,中专文化,教师,住天台县城关镇石寨路 5 号。 申诉人郑治平因与被申诉人潘建桔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2001)台刑一终字第 232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 出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2.请求重新审判申诉人故意伤害一案 3.请求重新鉴定 事实与      理由:
     一、案件基本认定事实错误 申诉人郑治平没有用脚后踢潘建桔的行为,潘建桔的右膝部受伤系其穿高跟 拖鞋在追逐申诉人的过程中扭曲摔倒后所致。 申诉人郑治平在原审判决和上诉裁定中都被认定为因其见潘建桔拉扯其衣 服不放而即用脚后踢潘建桔右膝部导致潘健桔左膝部三根韧带断裂造成重伤,行 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首先,法院作出故意伤害罪的依据在于证人朱岩根(潘建桔 丈夫)、证人丁再义(潘建桔表兄弟),证人范筱英(邻居)、证人严弘(案发时 不在现场)、证人褚玉珠(案发时不在场)的证言,并未有其他证据佐证证明申 诉人郑治平用脚后踢潘建桔的伤害行为。证人朱岩根和证人丁再义是潘建桔的利 害关系人,其证言证明力低。证人褚玉珠案发时并未在现场,而是听潘建桔转述 的“脚被踢断”,证言证明力低。其次,根据法庭审判记录证明,以上所有证人 均未出庭,没有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就作 为定案的根据。再次,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证人有意作伪证。根据证人范筱 英的证词,其没有向严弘打电话。而证人严弘声称其接到了范筱英的电话,二人 证言存在矛盾。证人严弘声称自己在现场看到了申诉人郑治平踢伤潘建桔的右膝, 但是根据公安询问记录,严弘根本不清楚现场有几个人,案发时为上午十点,周 围并非有大量人聚集而是只有几个人,正常人是可以看清现场有几个人的,据此 可以证明证人严弘有意在作伪证,其证言不应采纳。因此二审认定郑治平有用脚 踢伤潘建桔的行为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申诉人郑治平未有故意伤害的行 为。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首先,二审裁定是根据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人实 施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后果因果关系存在。但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 员会的鉴定意见存在很大问题:(1)鉴定是根据“2001.4.18 浙二医检查和 2001.8.27 省人民医院检查”,属于文书鉴定,而人身伤害鉴定一般本应是活体检 验。(2)鉴定题目和落款公章不一致,题目是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公章是浙 一医人身伤害鉴定章。(3)鉴定人未有鉴定签名。鉴定书上打印有四名鉴定人, 但无一人签名。可见该鉴定缺乏形式要件,因而不具备证明力。 其次,本案中被害人潘建桔的伤势程度有五份伤情鉴定和伤情说明,其中只 有天台法院医学活体检验(2001)5.23 在鉴定结论中写到:被鉴定人潘建桔的右 膝受伤是受钝性暴力作用。其余几分鉴定并未给出被害人潘建桔的右膝受伤是否 是外力踢伤所致的鉴定意见,而只鉴定了被害人潘建桔的伤情程度。但在天台法 院医学活体检验(2001)5.23 中也并未分析论证被害人潘建桔的右膝伤害为何是 外力踢打所致而非自身跌倒所致的原因。因此根据以上的伤情鉴定不能证明被害 人潘建桔的右膝受伤是由于申诉人郑治平外力踢伤所致。 根据被害人潘建桔受伤后在医院时,医生体检“一般状可,右膝内侧至踇数 处擦伤出血”,可以看出被害人潘建桔的右膝伤害属于擦伤。在伤情鉴定时本应 鉴定伤害是属于直接暴力外力所致还是自身跌倒所致,但是本案判决所依据的鉴 定意见均未在这方面进行鉴定。
    综上所述,上诉裁定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裁定适 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提起申诉的 条件。根据现有证据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因此本案申诉在刑罚执行完毕 两年后提出申诉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特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受理提 起抗诉。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郑治平
                      联系电话:13968597000
                 2019 年 12 月 9 日 证据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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